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正式公布施行。军人退役后计划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发布:201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