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办理须知


一、范围对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

2、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中断缴费后,再接续生育保险)实施妊娠期检查、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治疗因生育引起疾病、葡萄胎、异位妊娠时,须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

 

二、所需材料

 

1、《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3、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门诊病历复印件(原件备查)、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出院小结原件;

5、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证明复印件、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7、失业女职工需提供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受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各办事处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六、政策依据

 

1、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

2、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工〔2008〕8号);

3、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锡人社发〔2012〕166号)。


来源: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