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待遇如何规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中规定,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