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娄底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人/年。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暂按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我市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为13000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我市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具体降低比例与基本医保一致)。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为40万元。

 

针对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倾斜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起付线为65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1、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规定。

 

2、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并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

 

3、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无商业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含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4、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5、原单病种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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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