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来源: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