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57号)规定: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超过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低于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60%的,按本市公布执行的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医保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费按月缴纳,费率按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的费率之和确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将逐步统一为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费率缴费:

 

1.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5%。

 

2.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2.5%(含生育保险0.5%)。自2025年1月1日起,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3%(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2%。自2025年1月1日起,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2.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由个人缴纳。

 

(三)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含生育保险0.5%),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工伤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其中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5%、本人承担1.5%。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按年度筹集。2025年及以后的居民医保费按以下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学生和未成年人每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下同)缴纳;其他居民每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缴纳。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医保年度缴费标准,本市上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高于5%时,按5%计算。

 

(二)财政补助。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大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按所在院校(含校区)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本市财政安排;属于本市财政安排的,按学校所在地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分担。


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