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能通过协议约定吗?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仲裁机构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述法律规定以及配套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均无可以协议约定仲裁管辖的规定,且从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权顺序来看,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任意扩大或排除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部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但劳动争议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如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管理优势对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基于此,劳动立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法定管辖规则。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条款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来源: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发布: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