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有哪些?高温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发放时间为3个月…


01、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

 

根据《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7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02、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平台企业应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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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