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01、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且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02、创业培训

 

政策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性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03、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0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政策解读

 

面向失业人员,解决其部分就业困难问题,鼓励引导失业人员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项举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文件政策的6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确保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援助的前提。

 

 

0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未设立社区的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初始受理机构。

 

 

06、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政策解读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面向各用人单位,鼓励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兜底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项基层政策。各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07、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解读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政策,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单位所在地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是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始受理机构。

 

 

08、职业介绍

 

政策解读

 

职业介绍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发布,拓展用人单位招聘渠道,根据求职者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其特长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等职业介绍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出求职招聘登记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内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介服务。

 

 

09、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解读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10、失业保险金

 

政策解读

 

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11、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解读

 

对首次成功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12、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业务

 

政策解读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业务。包括档案的接收、保管以及转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高校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档案存放于我市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后续找到工作后,凭拟接收档案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到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调档手续。

 

(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1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解读

 

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14、高校毕业生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6类人员。其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按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