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名称

 

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11号)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96号)。

 

三、享受主体

 

符合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我市202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方案

 

2025年度,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每人每年增加20元。调整后,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48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41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7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一档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880元,二档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800元。

 

(二)适当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鲁医保发〔2024〕33号文件要求,“各市要根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资金收支等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一步调整到位有困难的最低可按 35%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采取分步调整的办法,按照2023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万元计算,2025年1月起我市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进行调整,设置为2万元。以后年度根据收支情况逐步过渡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特困、低保等低收入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仍然减半执行。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待遇政策)电话:0532-85715319;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服务处(业务经办) 电话:85770673。

 

六、实施期限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办理流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一)本市户籍成年居民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开通电子证照的,可无需提供原件)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办理;

 

2.“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掌办大厅---掌上办.我的医保---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qingdao.gov.cn),可通过网办大厅点击“个人办事”,点击“个人登录”,进入个人网厅---医保征缴---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

 

1.持青岛市公安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开通电子证照的,可无需提供原件),前往就近的街道保障中心办理;

 

2.“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掌办大厅---掌上办.我的医保---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qingdao.gov.cn),可通过网办大厅点击“个人办事”,点击“个人登录”,进入个人网厅---医保征缴---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三)其他人群

 

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前往就近的街道保障中心办理。

 

参保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税务部门指定渠道完成缴费,并可登录“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查看缴费信息。

 

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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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