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一、提取情形

 

(一)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租房自住的;

 

3.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6.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出境定居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缴存人符合上文(六)至(十)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缴存人在我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以其他情形提取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1元。

 

(二)下列任一情形,缴存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缴存人以购置商铺、车位、新房装修、改善型装修及非购房贷款等原因申请提取的;

 

3.缴存人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4.缴存人存在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且自全额退回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二、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下称购房提取,含购买商品房、拍卖房、征地补偿增大面积住房等)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申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非按揭性自住住房(含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购房款。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购房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购房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为准。

 

提取时间: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均可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管部门备案日期起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2.购买按揭性自住住房的提取

 

(1)对于提取购房首期款

 

提取资格:房屋买受人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后购买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的该房屋属婚前购买且其配偶不是房屋买受人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购房首期款;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各自累计提取额上限为该房屋购房首期款乘以各自的产权比例。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首次提取时,提取额合计少于购房首期款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购房首期款以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价低者减去购房按揭贷款金额确定。

 

(2)对于提取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提取资格:按揭贷款购房的主借款人(下称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总额;主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若当次申请提取额合计少于上次购房提取后累计已偿还贷款本息的,该差额不再累计到下次提取;房屋属婚后购买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属婚前购买的,主借款人配偶可申请提取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本息差额=婚后已偿还该房屋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额-婚后主借款人为该房屋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时间:

 

①缴存人可在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申请首次提取,且应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管部门备案日期起3年内申请提取首期款,逾期未申请的只能申请提取已偿还贷款本息,不能提取首期款。

 

②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只能申请提取1次购房首期款,申请首次提取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购房首期款和已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

 

③缴存人及其配偶新购房屋申请首次提取后,非首次提取的时间需与双方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缴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少间隔12个月,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不受此时间限制)。缴存人及其配偶已开通约定提取业务的,该房屋下次非首次提取时间需与该房屋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至少间隔6个月(若缴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为1月份,当年7月份即可认为至少间隔6个月,以此类推)。夫妻双方需同月申请提取(可由一方代办或双方各自网上办理),因故无法同月申请的,一方提取后仍有差额的,另一方需在配偶下次申请提取前提取该差额,该差额不累计到下次提取。

 

④全部结清及正常结清购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须在结清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相应结清的贷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申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自建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自建房为婚后建成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自建房为婚前建成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自建房费用。

 

提取时间: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农村的,可在房屋建成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自建房所在地为本市城镇或外市的,可在房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

 

提取资格:房屋为婚后翻建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房屋为婚前翻建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付的翻建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翻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危房大修)

 

提取资格:缴存人出资为名下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自住房进行维修的,维修工程完成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该房屋是婚前大修完成的,其配偶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应付已付的大修房屋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房屋大修竣工验收合格日后3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三)租房自住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家庭成员(含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租赁房屋自住,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最近12个月合同承租期内的应付实付租金,预付租金不得提取,已申请提取过的时间段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提取时公积金余额少于可提取额度的,差额部分不累计到下次提取。同时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使用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1.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提取额度为500元/月/人。

 

2.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最高限额:租房所在地为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最高限额为2100元/月/户;租房所在地为英德市、连州市、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及阳山县,最高限额为1300元/月/户。其中,多子女缴存人(即缴存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实际租金提取。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后1年内申请提取,逾期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时间需与上次租房提取时间间隔满6个月。

 

(四)家庭突发事件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或缴存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当年(1月至12月)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缴存人本人可申请提取。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不得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提取金额上限为当年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

 

提取时间:缴存人可在当年最后一次医疗费用结算后1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请提取过的年度,不得重复申请。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缴存人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时间:缴存人取得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后,即可申请首次提取。非首次提取时间需与上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最近一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时间的次年当月即可认为至间隔满12个月)。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提取资格: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其拥有所有权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实际支付因加装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提取时间: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加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申请提取1次,逾期不予受理。

 

(七)销户提取

 

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2)出境定居的;

 

(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指南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证”是指:房产证或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本指南所称的“房屋买受人”、“所有权人”、“产权比例”以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列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3.本指南所涉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缴存职工及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系已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及缴存手续的缴存人。

 

4.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人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时,缴存人不能提供该房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则该缴存人不能为该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人申请购房提取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房屋共同提取人的,应及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以判决书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的,失去该房屋所有权人资格的缴存人,不再具有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因缴存人未及时申请变更提取人,而造成违背其意愿的提取发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人本人承担。

 

6.同一人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者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7.外市购房且配偶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申请购房提取时提供的申请材料或外市公积金政策等明确配偶已提取公积金或对冲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核实后的差额。

 

三、提取程序

 

(一)办理人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缴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同时,相关业务单据需签代办人名字并加注“代”字。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业务,只能由(法定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二)办理方式

 

缴存人可通过线下或网上渠道办理。线下渠道:缴存人或受委托人前往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台现场办理。网上渠道(部分业务):缴存人可登录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等渠道网上自助办理。

 

(三)审批流程

 

1.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缴存人的申请材料(网上或线下渠道)后,对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确认;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缴存人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

 

2.受理确认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的提取额转账至提取缴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材料存疑的,缴存人应配合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调查取证(核实)工作,缴存人不配合或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虚构交易等不实情形的,不予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告知提取缴存人不予审核通过的原因并向缴存人退回其已提交的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就材料真实性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的,审核期限相应顺延,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提前向缴存人进行告知。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清单

 

一、非按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申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一手楼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2.购买二手楼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二手房购房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

 

(6)交易转账记录;

 

(7)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3.购买征地补偿增大面积住房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4)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5)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4.购买拍卖房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裁定书;

 

(4)增值税发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

 

(5)不动产登记证;

 

(6)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二)自建房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建成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建成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买建筑材料等相关发票或收据(本市农村建房需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建房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本市城镇建房或外市建房需提供);

 

(5)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建成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建成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不动产登记证、翻建住房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

 

(4)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翻建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危房大修)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完成大修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完成大修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提供县(市、区)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大修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结算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

 

(6)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申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次提取(需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或以上)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4)购房增值税发票;

 

(5)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6)最近1个月还贷流水(申请提取前发生变更还款方式、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缩短或延长借款年限、变更还款人等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期间的房贷对账单);

 

(7)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二)非首次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最近1个月还贷流水(最近一次提取后变更还款方式、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缩短或延长借款年限、变更还款人等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期间的房贷对账单)。

 

三、租房自住提取

 

(一)租住商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缴存人身份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1)缴存人身份证;

 

(2)清远市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房租发票;

 

(4)缴存人子女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文书(申请多子女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时提供)。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

 

(1)缴存人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收据或房租发票。

 

四、销户提取

 

(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人身份证。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缴存人身份证;

 

(2)离、退休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单位证明(女满55岁、男满60岁可不提供)。

 

(三)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缴存人身份证;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证。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只能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他人不得代办)

 

1.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请的

 

(1)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缴存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

 

(4)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提供承诺书;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多人的,具体办理提取事项的人员需提供其他全体第一继承人的授权书;

 

(5)缴存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入该卡,开户银行需满足本指南注意事项第三点)。

 

2.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第一继承人申请的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决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的,需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转入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保管,并依法与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协商分配。

 

五、家庭突发事件提取

 

(1)提取书面申请(需列明患者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缴存人身份证;

 

(3)缴存人配偶、子女或父母、遭遇突发事件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户口簿无法证实的,提供人事档案中个人信息表复印件(含缴存人个人信息及家属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医保结算单。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为缴存人父母的,需提供缴存人出生证或户口簿;房屋所有权为配偶父母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出生证或户口簿);

 

(3)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4)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加装电梯费用分摊书面协议;

 

(6)加装电梯的施工合同;

 

(7)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工程建筑费用的发票;

 

(8)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有特殊说明外只需提供原件,无需复印;

 

2.缴存人线下申请提取应提供与开户建缴时一致的证件原件;

 

3.申请办理提取时缴存人需提供本人在以下银行开设的储蓄卡(不支持信用卡、II类卡、III类卡),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或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招商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东莞银行;

 

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申请的购房提取,后续可按照原政策执行。


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