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再提高(2024年7月起,新标准为2411元)


近日,市统计局公布2023年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我市同步提高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进一步优化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4年7月1日起,新标准为2411元,全市统一。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本次调整的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2023年度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执行。

 

7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相关参保条件,在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引产的,均可领取到一次性营养补助2411元,较此前增加了19.28元。

 

执行时间

 

本次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如何申领?

 

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按时足额缴纳满10个月,费用发生时正常参保,待休完法定假期后申领一次性营养补助。单位参保女职工由参保单位持加盖公章的《泰州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表》到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女职工可凭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至医保经办窗口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申报成功后汇至参保人银行账户。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