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补差操作指引(2024年)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文件相关规定,辽宁省(除大连)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群体自2024年9月1日起可按如下方式进行工资调整补差相关操作。

 

一、用人单位缴费工资调整补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在辽宁省内(除大连)各级经办机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补差操作。

 

(一)电子税务局

 

1.缴费人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进入【地方特色】-【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功能。养老、工伤、失业三险与医保基数不一致地区的缴费人需使用【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月度申报(分险种)】功能。

 

2.进入日常工资申报模块后,重新申报职工工资并保存即可。此处应注意2024年1月后参保的职工需按照该职工的开始缴费月份填写工资生效年月,例如某职工开始参保日期为2024年2月,日常缴费工资申报该职工生效月份填写2024-02。2024年1月及以前年度开始参保的职工生效年月填写2024-01。

 

3.完成工资申报并保存后,进入【单位社保费费款缴纳】模块缴纳差额费款。

 

(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1.缴费人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入【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申报职工工资并保存。养老、工伤、失业三险与医保基数不一致地区的缴费人需在此功能中选择【按险种申报】。

 

此处应同样注意职工工资生效年月字段。

 

2.完成工资申报后,进入【费款缴纳】-【缴费】功能缴纳费款。

 

(三)其他事项

 

1.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仅需对养老、工伤、失业三险进行差额补缴,无需对医疗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2.按《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无需补差,无需重新申报工资。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差

 

(一)灵活就业人员补差数据由税务部门生成,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辽事通APP”政务服务平台、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签约扣款、办税服务厅等缴费渠道按属期顺序一次性或多次缴纳费款。

 

(二)根据《关于明确2024年灵活就业、城乡居民缴费群体签约扣款时间的通告》相关安排,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签约扣款缴费人应在9月15日前将费款存入银行账户并确保签约扣款期间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并及时关注、查询签约扣款结果。缴费人签约扣款失败,请及时通过上述其他缴费渠道缴纳费款。



相关业务链接:

  1. 辽宁税务·社保缴费(微信版)
  2. 辽事通APP下载·政务服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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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