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 2023年12月31日前缴纳缓缴的社保费免收滞纳金!2024年1月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59号)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 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北海市2023年5月前已申请缓缴并经社保部门核准的参保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缓缴的社保费,免收滞纳金,2024年1月起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请尚未补缴缓缴费用的企业尽快办理补缴手续,以免产生更多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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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