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政策问答


Q1:我在哪里能看新印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政策文件?

 

查阅《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8号)及相关政策解读,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sz.gov.cn/),点击官网首页左下方——规范性文件——点击左侧“人才服务”栏目。

 

Q2:我是今年10月取得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新政策发布之前。这种情况可以领培训补贴吗?怎么申请?

 

根据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5日前,根据原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规定取得相应证书(取得相应证书时间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的,可按原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除申领时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您可以对照原办法申请条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关键字,根据页面提示申报办理。

 

Q3:我11月刚取得了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可以领培训补贴吗?怎么申请?

 

根据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根据原办法(深人社规〔2020〕12号)规定取得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两类证书)的,个人可按原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除申领时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补贴申请。从2024年1月1日起取得上述两类证书的,个人不再享受原办法及新办法规定的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您可以对照原办法申请条件,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索“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关键字,根据页面提示申报办理。

 

Q4:申领补贴过程中有一些疑问,可以打什么电话咨询?

 

1.业务咨询您可:

 

①拨打12333咨询。

②拨打市职训指导中心电话咨询: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83699610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83699670、83950033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83950038

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82997524

原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83699610

原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83699670、83950033

原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82997524

 

③区级项目制培训补贴,可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详见各区后续发布的开展项目制培训有关工作通知。

 

2.网上申请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您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88892919。

 

Q5:在深圳市考取哪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以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取得深圳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今年的考核目录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该目录每年更新,后续市民朋友可关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sz.gov.cn/)或“深圳人社”公众号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公告。

 

Q6:在深圳市考取哪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取得“经广东省、深圳市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深圳市开展评价,并经深圳市人社部门备案后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市民朋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目录。

 

 

该目录动态更新,后续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sz.gov.cn/),点击“政民互动”,在“机构联系方式”板块查看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名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了解最新的评价职业(工种)、咨询电话等信息。”

 

Q7:我是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想咨询一下,我的机构如何才能申请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呢?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制培训,承训机构的条件您可以查看补贴办法“第五章 项目制培训补贴”,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项目制培训工作安排在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公告,您可以留心关注。

 

第五章 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重点围绕“20+8”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市级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实施,区级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还可重点聚焦本市新产业、新业态、新基建、新职业,以及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署开展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任务,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项目和承接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的选择和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培训项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可综合考虑产业需求、重点任务等因素选择培训项目,也可向社会发布征集计划,广泛征集培训项目。

 

(二)公布培训项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研讨或评审,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

 

(三)确定承训机构。培训项目公布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或遴选的方式确定承训机构。遴选承训机构应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培训项目另行发布遴选公告。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确定培训项目、承训机构后,应按规定向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训机构范围包括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承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规范开展培训,要加强对参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考勤和培训过程监管,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承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名册、授课教师名册、学员考勤及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培训档案至少保留5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员同一年度只能参加1次项目制培训。成功报名参加项目制培训但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项目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参加项目制培训。

 

第二十六条 承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条件之一的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后,可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备案。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补贴申报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培训学时等信息。

 

(二)考核。承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由组织实施项目制培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申请。承训机构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补贴申报系统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时,学员应符合培训对象条件。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机构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省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机构。

 

(四)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市、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承训机构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其培训对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增加下列两类人员:

 

(一)本市高校或本市户籍在市外高校的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下同)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二)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署开展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任务的特定群体。

 

第二十八条 承训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培训对象经验收或考核评价合格后,可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承训机构可通过补贴申报系统申请预拨付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剩余补贴资金。承训机构申请补贴时,学员应符合培训对象条件。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发放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5元/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承训机构申请的预拨付补贴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收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各区开展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训学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按照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申请培训补贴,应当在补贴申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需提供本省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