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阜阳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023年2月28日,《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阜人社秘〔2023〕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企业的茁壮成长,需要精心的呵护。工伤保险能够有效化解企业因职工工伤事故导致的经济风险,并且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别是处在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可以起到稳定经营的积极作用。

 

为不断提升阜阳市服务水平,优化就业创业和营商环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六安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当前阜阳正处于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性机遇期,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要求和精神,提出制定《暂行办法》的具体思路。

 

(二)文稿起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参照《六安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2023年1月,通过OA系统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以及广大企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制定了《阜阳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审议稿)》。

 

(四)合法性审查。2023年2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无违反法律法规内容。

 

(五)会议审核。2022年2月,将《阜阳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审议稿)》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于2月28日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保障小微民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提高工伤保险覆盖水平,《暂行办法》出台,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参加工伤保险开辟了“绿色通道”,切实解决小微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以及承担高额工伤待遇赔偿风险等实际问题,为企业及职工抵抗工伤风险筑起防火墙。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缴费标准、第五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第六章附则。

 

《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是辖区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及其雇工,对于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也可纳入。

 

用人单位应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并以实际参保人数的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依据参保缴费年度支缴率实行浮动费率。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通过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帮扶车间的参保,切实解决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以及企业承担高额工伤待遇赔偿风险等实际问题,为小微企业及职工抵抗工伤风险撑起保障伞。

 

六、创新举措

 

小微企业只要“实名制”方式填写《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就可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社局征缴中心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工伤保险参保服务。在人社综合窗口,无需审批,无需取号,直接由窗口工作人员引导至工伤参保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次月缴费人通过税务窗口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七、保障措施

 

市人社局、市场局、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会商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协同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顺畅度,决定建立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会商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形式,及时通报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会商工作召集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并指定一名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牵头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会商日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时,涉及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征求各成员部门意见,各成员部门应给予及时指导。及时通报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工伤事故等相关情况。可根据我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会商调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摸清企业底数,准确掌握本地小微民营企业的用工信息。

 

市税务局负责归集、提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数据。

 

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程序更简化,参保更简单,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增强发展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解读机关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韩朝光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2293158

电子邮箱:1430215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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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