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自治州 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用工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内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防范企业在经营中出现劳动用工风险,延边州人社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编辑了《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用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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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用工指引

 

一、工作时间标准

 

1.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5.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计算加班工资,双方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在岗时间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对应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应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

 

6.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7.哪些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9.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10.实行特殊工时制需要批准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需要审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企业按隶属关系到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无隶属关系的企业,直接到工商注册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劳动用工

 

11.试用期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不可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员工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12.可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吗?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可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视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4.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主要调整用人单位与集体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16.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见,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员工也同样适用。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17.企业部分员工是劳务派遣员工,是否需要与该部分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不需要。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无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出于风险防控考虑,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副本。

 

18.企业是否可以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

 

不可以。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

 

三、经济性裁员及经济补偿金

 

19.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到人社部门备案吗?

 

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供裁员程序的相关资料。

 

20.企业裁减人员,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已采取的尽量减少裁员的措施以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应包含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

 

(2)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请求当地工会的指导,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调整裁员名单,确保裁员方案公开、公平、公正。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人社部门的意见,并对裁员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确定裁员方案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严格按照裁员方案实施裁员,确保裁员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结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并做好被裁减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配套工作。

 

21.企业裁员或者解聘职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计算基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计算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个1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年休假

 

22.劳动者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3.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可以休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4.单位应当如何安排职工休年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劳动保护

 

25.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哪些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4)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6.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哪些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7.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经期应当提供哪些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8.女职工生育产假为多少天?

 

根据《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吉卫人口发〔2022〕1号),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9.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

 

需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满16周岁,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0.用人单位需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吗?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 1 年;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31.我省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1)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2)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32.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

 

(1)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33.高温津贴和防暑物资可以互相替代吗?

 

不可以。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4.在哪些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35.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七、劳动监察和仲裁

 

36.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协同管理机制,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州相关要求,州直和各县(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抽查检查,制定的部门专项(综合)、部门联合年度抽查任务都应该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完成方案录制、对象抽取、人员匹配、任务派发等程序,并依法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及时录入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7.企业如何知道是否被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名单?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抽取到被检查单位后,检查单位会提前通过电话或者发放事先检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抽取企业迎检。

 

38.企业应对劳动仲裁时,一般应注意哪些事项?

 

(1)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容易产生对立情绪,企业相关管理人员首先应摆正心态,从容应对。

 

(2)高度重视,充分准备。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主要是因为员工的法定权利确实受到侵犯,劳动仲裁一般“事出有因”。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根据员工的请求事项和理由,调取员工档案,搜集有力证据,形成应诉对策,在仲裁委要求的时限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3)组织力量,参与庭审。仲裁庭审专业性较强,如果企业“HR”的专业水平较高,可以独立应诉,否则最好委托律师代理,避免赢道理打成输官司。

 

(4)以和为贵,尽量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建立在双方谅解,相互退让的基础上,可以降低企业支付成本,节省后续诉讼费用。

 

(5)梳理总结,抓好整改。通过劳动仲裁,企业应及时查找管理漏洞,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对于败诉的案件,企业应全面自查劳动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抓好问题整改,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来源:延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