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23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制定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淄住字〔2022〕1号),2023年10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两项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心对已印发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淄住字〔2022〕1号)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建法字〔2023〕5号);
5.《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主要内容
主要修订了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九条。
第一条 增加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两个制定依据。
第四条 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
2.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下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
2.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300个以上的;
2.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
第九条 修订为“本裁量权基准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以下’均包括本数。”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2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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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2-02-23]
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