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2023年)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原人事厅卫生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二、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与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步调整,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

 

三、调整后标准

 

特等每年27200元、一等每年21290元、二等甲级每年10640元、二等乙级每年8280元、三等甲级每年7100元、三等乙级每年59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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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