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提醒


一、缴费时间和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集中缴费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缴费方式

 

已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既可通过楚税通APP、鄂汇办APP、“鄂汇办”支付宝小程序、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线下税务服务大厅、线下协议代征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网点等进行个人缴纳,也可通过村、社区、学校代收缴纳。城乡居民缴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医保部门咨询电话:8629015。

 

 

三、待遇享受

 

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人能够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门诊“两病”、住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生育医疗、医疗救助等各项惠民政策。保障范围涵盖日常小病,长期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全程,全方位为参保居民筑起一道健康屏障。

 

(1)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700元以内的,医保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进行支付,剩余部分及超过700元限额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2)门诊“两病”待遇

 

对未纳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并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执行以下政策:一个保险年度内,“两病”患者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按50%比例支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年,糖尿病450元/年(均含门诊统筹)。

 

(3)门诊慢特病待遇

 

目前,我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病种共37种,统筹基金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和比例报销,不滚存、不累计。

 

(4)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5)大病保险待遇

 

按省级统一标准执行,即起付线为1.2万元,政策范围内自付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6)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当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出现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这7种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报销待遇政策执行。

 

(7)异地就医

 

长期备案类型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短期备案类型(含视同备案类型)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先行自付10%后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

 

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只能在前两个渠道进行)、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程序等渠道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者线下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备案。



相关业务链接:

  1. 鄂汇办APP下载·湖北政务服务
  2. 楚税通_湖北税务APP下载·社保缴费

来源: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