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简表(住院、门诊、医保报销比例标准、慢特病、异地就医)


一、住院待遇篇

 

1、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

 

1、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按照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为1500元;

 

2、我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的人员不设首先自付比例,办理了异地转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和异地急诊人员首先自付10%,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首先自付20%,再按照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2、封顶线

 

 

3、大病保险

 

 

注:住院报销时,可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金额限时一次性结算。

 

二、门诊待遇篇

 

1、职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对于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经办本人申请可支付给别人;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对已办理退休免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实行年度个人生存状况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待补充登记备案后,恢复个人账户计入。

 

 

2、居民

 

 

3、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及补助待遇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共有37个病种,除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孤独症、脑瘫11种慢性病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即时办理慢性病审批手续,其余慢特病病种可以随时申报,9个工作日内出评审结果。

 

限额内,职工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报销比例7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在医疗机构结算时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96%,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90%;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时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

 

4、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外原有病种

 

 

三、医疗救助

 

1、参保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照 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四)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医疗保险费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缴费政策。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在身份认定之前已参保的,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及倾斜救助政策;未参保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及倾斜救助政策。

 

2、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基本医保慢特病政策报销,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按50%比例报销。

 

3、住院救助

 

 

4、依申请救助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的城乡居民和困难职工,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由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生育保险篇

 


来源:黄冈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