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供应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供应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1.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有效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切实提高我市药品可及性,增进全市人民健康福祉。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各使用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2019〕4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福建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0〕3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2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28号)《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3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医改秘〔2023〕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供应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取消国谈药品使用限制。凡医疗机构合理使用的国家谈判药品,在药品使用考核机制中予以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考核指标中。

 

2.改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及时调整、新增院内用药目录,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药事工作会议,研究、调整院内用药目录。

 

3.统一总医院用药目录。全市各总医院要加快统一医共体内的用药目录,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建立医共体内上下级医院相衔接的药品供应保障模式,满足基层群众用药需求,保障基层患者分级诊疗用药。

 

4.扩大“双通道”网点覆盖面。按照“自愿申报、稳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2023年底前,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通道”管理。

 

5.做好集采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协同使用。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可直接在省级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6.完善短缺药品预警和应急保供机制。药品配送企业在收到厂家产品停产、断供反馈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并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调整院内采购计划。各医疗机构应通过卫健部门短缺直报系统向上级卫健部门反馈,完善临时替代使用机制,做好同类药品替代使用,进一步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执行时间

 

文件下发之日起,文件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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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