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政策的通知》(2023年)


一、为什么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的,不得以其父母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有关条款:“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贷款工作指导要求,作出此项调整。

 

二、为何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再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有关贷款工作指导要求,作出此项调整。

 

三、本次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调整主要涉及哪些职工?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购买普通自住二手住宅商品房时,先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贷款资金由原发放到借款人个人账户,改为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四、政策施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已受理审批业务不再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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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