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的顺利实施,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范围及待遇标准规定。参保人在产前检查备案有效期内的产检检查化验项目费用及当次就诊门诊诊查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产前检查按费用发生时点享受待遇。2024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参保人或职工未就业配偶,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39号文相关规定享受待遇,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仍按原规定享受待遇。

 

三是明确异地生育和异地门诊就医规定。

 

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职工异地生育人员,在备案就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在备案就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备案有效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在其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9号文规定的比例支付。

 

四是明确职工异地生育备案、产前检查备案、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等流程由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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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