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细则》


《茂名市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制定。制定过程中,我中心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和中心内设机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印发。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我中心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持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不断规范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随着法治社会建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普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意识不断提升,追缴住房公积金的维权需求更为迫切。近年来,到我中心投诉追缴住房公积金的维权职工明显增长,不断增加的追缴类投诉、处罚类案件以及层出不穷的案件情况为公积金中心的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深入法治化建设,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住房公积金法治化建设,持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减少职责不明情况,确保执法任务得到高质高量高效地完成,实现公积金行政执法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

 

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按照市管委会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遵循“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四十一条,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总则、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机构、人员、范围、行政执法程序、送达、监督以及附则。

 

五、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主要行政执法职责。(第二章第五条)

 

(二)明确了立案后调查取证时间。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立案受理后的三十日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第三章第十六条)

 

细化了对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两种违规情形的调查取证步骤。(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明确了当事人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章第二十条)

 

(四)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五)增加了新的结案情形。行政执法过程中,单位已按规定履行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义务,而维权职工明确表明拒绝履行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结合执法实践,明确了采用的送达方式优先次序。(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七)明确应按规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提升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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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