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制定出台背景、意义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就业补助资金违法违规问题,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共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的范围,不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对象和条件、奖励的标准,以及领取奖励资金的程序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 ,对制定依据、使用范围、责任部门、举报奖励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

 

第五条 第六条 分别明确了纳入奖励范围的举报事项和不纳入奖励范围情形。

 

第七条 明确了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

 

第八条 第九条 明确了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和奖励依据。

 

第十条 明确了各级人社部门的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明确了给予奖励的条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明确了举报奖励发放流程。

 

第十五条 明确了举报奖励审核制度和程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明确了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明确了实施时间。

 

三、举报奖励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就业补助资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四、《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依规通过相关途径解决。

 

五、举报哪些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答: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重复享受、超期享受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六、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答: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是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是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四是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是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不予奖励。

 

七、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奖励?

 

答: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给予奖励:一是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三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八、举报奖励的奖金如何计算?

 

答: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就业补助资金损失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奖励200元;二是查实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2万元;三是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2万元;四是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就业补助资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九、奖金如何申领?

 

答: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现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回执)》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奖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暂行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是举报事项的接收、受理、登记及办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二是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三是办理举报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鉴定笔迹;四是开展宣传报道,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一、举报渠道有哪些?

 

答: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举报人举报。

 

自治区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监督举报渠道如下:

 

1.来访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基金资金监管局;

 

2.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基金资金监管局;

 

3.举报电话:12333;

 

4.举报传真:0471-6944713;

 

5.电子邮箱:nmgrstjjzjjgj@163.com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接受监督,违法违纪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资金的;二是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是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四是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十三、监督举报的接收和受理程序具体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暂行办法》也明确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监督举报一定要实名举报吗?

 

答: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未采取以上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

 

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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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