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放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企业劳资人员鞠女士咨询: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自2023年10月1日已停产放假,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放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自2023年10月1日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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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