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印发,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1月14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细则明确了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参保标准、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等内容,通过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调整救助标准,稳步提升救助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细则规定,将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和补充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支付。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同时,将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做到及时预警,民政、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部门协同救助,精准帮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将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促进医疗保障与慈善救助衔接,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推动慈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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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资助 分层救助 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为做好精准帮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行分类资助,分层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救助对象分四类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或参加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困难群众给予参保缴费资助

 

为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乌鲁木齐市将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中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对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按规定给予资助。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医疗救助范围为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门诊按85%的比例实行救助、住院按80%的比例实行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按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80%的比例实行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按乌鲁木齐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在乌鲁木齐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再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年度倾斜救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参照第四类救助对象申请、认定、给付流程,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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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