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生育补助)


1、住院待遇

 

成都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即可办理结算,报销标准如下↓

 

 

2、门诊待遇

 

👉门诊统筹(非大学生):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公益性基层医疗机构,一般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200元。

 

👉大学生门诊: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多数为校医院)以及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可以报销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500元;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患者,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但确需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自然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自然年。

 

👉门诊特殊疾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3、生育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28周以上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满12周不到28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700元。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210元。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4、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具体可点击下方链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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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