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 政策解读《关于落实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潜江市医保局联合潜江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落实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潜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和省政府10大民生事项工作部署,市医保局积极研究涉及生育全过程的产前检查、门诊就医、住院分娩,以及新生儿医疗保障等待遇政策,出台8项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拓展保障覆盖范围、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和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8个方面,优化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等有关待遇政策。

 

(一)拓展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应按规定在 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按胎次)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执行。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含未参保和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七)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女职工怀孕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的定额补贴按原政策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九)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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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潜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