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 2023年医疗救助标准


(一)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1.分类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每年具体定额资助标准由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级筹资标准另行确定。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二)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1.分类调整医保倾斜政策。贯彻省、市关于调整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等脱贫攻坚期内的超常规措施安排,发挥三重保障制度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的梯次减负作用。坚决治理过度保障,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不可持续的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坚决防范福利主义。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积极争取省级医疗救助资金,扩充地方资金规模。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各县市区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2.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上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上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6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3000元、20000元确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3.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及时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高(低收入人口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普通人群个人自付超过3万元)的人员信息,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各县市区要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精准帮扶措施。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有效化解脱贫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面临的大病医疗风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