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含国、境外)毕业生[本地户籍申请人毕业后累计待业时间(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不超过12个月];

 

2.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单位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3.按规定入户江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提交材料

 

1.单位就业

 

(1)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3)劳动合同。

 

2.自主创业

 

(1)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3)创业主体为民办非企业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三、受理机构(部门)

 

 

四、补贴标准

 

1.硕士:住房补贴10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2年。

 

2.本科:住房补贴500元/月,生活补贴500元/月,享受期累计最长为2年。

 

五、发放方式

 

1.采用后资助按季度发放给申请人,每季度第1个月发放上季度补贴。

 

2.单位就业的,首次发放月数从用人单位首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起计算;自主创业的,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月起计算。

 

六、管理要求

 

1.本补贴自2019年2月18日起执行。

 

2.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申请人,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须在我市就业满3个月后或连续经营6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3.毕业2年内是以毕业证签发之日为起始日计算。初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是指首次来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以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历史记录情况确定)。就业满3个月以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计算;连续经营6个月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发证日期起计算。

 

4.本地户籍的申请人,毕业后累计待业时间(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不超过12个月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包括江门及外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首次申请时,申请人须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享受期无情况变化的(就业和自主创业),系统每季度自动对碰参保缴费、纳税和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等情况后,按原发放标准发放相应月数的补贴;申请人变更用人单位的,应重新提交《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核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享受年限累计计算;申请人注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不享受本补贴。

 

6.住房和生活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受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核定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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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