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在12月25日前缴纳2022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参保缴费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提醒如下:

 

未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在2023年12月25日前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逾期未缴纳2022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1月1日后将不得进行补缴。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北税务·社保缴费平台(微信版)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