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哪些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问: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