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解读(“人才金政40条”解读)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简称“人才金政40条”)第34条规定:对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一、政策条文解读

 

(一)购房补贴享受人员范围。企业新聘用或自主创业的,且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这里的“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是指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学科,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的非一流学科不在范围。享受“双一流”购房补贴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两个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领取购房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正常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2.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申请人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未享受我市其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根据相关政策核发的住房补贴的,可申请购房补贴,但需终止发放未领取的住房补贴。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和公租房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后30日起不再享受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租赁政策。

 

(二)购房补贴房屋条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房屋是在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在我市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大学生购房补贴的首次购房时间,新建商品住房以《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备案记录时间为准,网签备案撤销不影响首次网签备案时间的认定;二手商品住房以首次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房屋已出售不影响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的认定。领取购房补贴需注意以下情况:

 

1.首次购买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办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首次购买住房为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后,方可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2.申请人领取购房补贴后,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先行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之日起,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在东营累计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不满3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方可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

 

二、申领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在线”模块,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系统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学历学位、社保缴纳等信息〔“双一流”本科生、国(境)外留学生、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大学生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并按要求上传个人《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二)系统登记的大学生人才购房补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部门联审通过后,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三)购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大学生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四)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登记大学生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时通过短信告知相关人员。补贴人员务必保证已办理并激活社保卡。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李某某,系我市某企业职工,全日制研究生学历,2021年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商品住房一套,随即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大学生购房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李某某其他条件都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但经住建部门审查李某某在2011年有过《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不符合“2020年12月29日(含)之后在我市首次购买的商品住房”,故不能领取我市大学生购房补贴。

 

案例二:王某某,系我市某国企职工,毕业于山东大学金融学专业,2023年以“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大学生购房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查,教育部2022年2月9日公布的第二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中,山东大学只有中国语言文学、数学、化学、临床医学四个学科为“双一流”,金融学不属于“双一流”,不符合“ ‘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条件,故不能领取我市大学生购房补贴。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