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陇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异军突起,灵活就业人员覆盖的行业和群体不断扩大,形态种类日趋多样,从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张,灵活就业已经从正规就业的“拾遗补缺”转变为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劳动参与率、增强就业弹性、增加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助力社会创业创新蓬勃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面临的新课题。结合本市实际,为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部分内容,涵盖陇南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等内容。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说明《办法》里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主要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部分缴存管理。主要说明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缴存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部分提取管理。主要说明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业务的条件、流程、材料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为贷款管理。主要说明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还款管理和不予贷款的情形。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采取存贷挂钩机制,不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规定比例;贷款金额加首付款不高于房屋总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5年以下首套房贷款利率2.6%,二套房贷款利率3.025%;5年以上首套房贷款利率3.1,二套房贷款利率3.575。

 

第五部分附则。主要说明办法解释及实施时间、有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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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