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舟山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12年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以来,我市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未随之进行系统性调整,存在价格政策碎片化,部分项目收费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随着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和医共体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改革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的呼声较高。

 

2023年10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普惠均衡的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要求,我市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为进一步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发挥医保杠杆作用,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全面理顺市域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制定了该方案草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

 

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63号)

 

三、执行时间

 

2023年12月15日起。

 

四、实施范围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五、主要内容

 

1、实行项目分类调整。规范理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基层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调整后,按《关于印发舟山市统一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医保发〔2022〕28 号),综合医疗服务类和医技诊疗类别(除专家门诊诊查费加收外),与全市公立医院价格标准保持一致;临床诊疗类与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除煎药),价格均调整至三甲公立医院价格的70%。

 

2、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按基层医疗机构与三甲公立医院的项目价格确定比价关系,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同一项目公立医院调整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分类调整原则同步调整。

 

3、开设专家门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立专家门诊,专家门诊设置参照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一般诊疗费基础上,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加收8元,专家门诊诊查费(正高)加收13元。

 

4、鼓励基层开展住院服务。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取消收费审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有公立医院普通床位费标准收取,按规定限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引导优质资源下沉。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实施优质资源下沉引导支持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对适宜基层开展的临床诊疗类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评估范围,适时开展价格动态调整。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不设差异系数DRG病组目录内疾病的,按DRG同病同价给予医保支付,医保报销比例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确定。

 

6、支持“互联网+”服务。支持舟山群岛网络医院发展,鼓励发展互联网复诊服务,引导群众慢病在基层复诊,减少医疗费用和非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30号)文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参照“一般诊疗费”比例报销。

 

7、压缩药品耗材费用支出。进一步提升基层药品耗材供应保障能力,加强集采全流程监管,改善基层集采药品耗材供应与保障,有序提高基层集采药品耗材使用占比,压缩药品和耗材费用支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指导目录,给予就医群众合理用药指导,优先推荐使用目录中的低价药品。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梁伟

联系方式:0580-22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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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