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全(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慢特病待遇、生育待遇)


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方面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报销额度为400元。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为35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实行定点治疗、月限额封顶管理。

 

 

三、住院医疗待遇

 

2024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四、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患病花费较高的,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一年最高可报销到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五、医疗救助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返贫致贫人口;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4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六、异地就诊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国家医保APP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电子转诊,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急诊、精神病除外),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七、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来源:基金财务办


来源: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