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以工代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流程


一、企业认定

 

对于本辖区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各类企业的资质、性质、规模等认定工作,由旗县区人社就业部门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认定。

 

二、申请和审核拨付

 

(一)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材料由企业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提供的材料包括:

 

1. 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1);

2. 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

3. 企业发放的工资银行对账单;

4. 企业开户行和银行账号。

 

(二)信息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即可由企业通过人社厅门户网站(rst.nmg.gov.cn)中“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CA、账号密码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陆单位网厅,点击“劳动就业”,选择“以工代训申请”进行业务申报网上申请,由旗县区就业服务局按照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企业以工代训”模块要求进行审批,按月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6、7月份以工代训补贴申请可合并同步申请,既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采取提交书面申请和职工花名册的方式线下申请。

 

(三)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包头市职业技能提升(以工代训)企业申请表》(附件3)、《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审批汇总表》(附件4),报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

 

(四)材料复核。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对各旗县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汇总,市就业服务局基金管理科对申报资金进行核对,提交市人社局局长专题会议(就业服务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公示。会议研究通过后,市就业服务局在市人社局和市就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补贴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报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账户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子账户,代拨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旗县区就业服务局需将补贴资金拨付信息及时录入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

 

(七)信息统计。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要将以工代训支持企业数和资金支出数等信息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统计范围。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