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特殊慢性病、意外伤害)


参保后可享受的主要医疗保障待遇有哪些?

 

(一)财政补助。2024年6月30日前缴费的参保人员享受不低于640元的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

 

(二)门诊治疗待遇。参保人可在我市的一、二、三级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二级及以上医院每日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分别不高于70元、100元、150元,门诊统筹可分别享受85%、75%、65%报销待遇,每人每年限额支付300元。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申请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治疗高血压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享受慢病医保待遇。高血压(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起付线0元/人·月,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起付线10元/人·月,其他病种起付线20元/人·月,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65%、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百元到8万元不等(其中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病种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治疗90%、85%、80%,治疗费用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四)住院医疗待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限额达73万元或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住院治疗先扣除起付线(年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然后按住院报销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90%、75%、60%)享受报销待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参保人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医保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再给予不低于60%报销,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对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群再给予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和不低于50%的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不同情形设置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依申请医疗救助。

 

(五)生育保障。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六)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可享受80%医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以上医保待遇以政策文件为准,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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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