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3年)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3号),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明确九江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根据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背景,依据九江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九江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547元,按照年平均工资300%计算,九江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计税基数为256641元,分别按12%、4%的个人缴存和缴付标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566元/月、855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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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