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近日,吉安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单位、企业及广大群众了解《办法》主要内容,提升《办法》社会知晓度,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权益。一方面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参保的情况下,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负担仍然较重,补充工伤保险以低于商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可大幅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压力,化解我市工伤事故引起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保障特殊群体工伤权益。我市各行业用人单位聘用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方式为此类人员投保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小、赔付金额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差甚远;平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按单自主缴纳商业保险,发生事故维权难;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处于无职业伤害保障的自担风险状态。近年来,各行业企业迫切期盼我市出台政策解决工伤参保困难群体用工压力大问题。补充工伤保险将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参保范围,契合健全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社会需求。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3.《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586号修正)

 

5.《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7.《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

 

8.《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第261号修正)

 

9.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10.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

 

12.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同意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批复》(赣人社字〔2023〕268号)

 

1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3号)

 

1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18〕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参保范围、参保缴费、认定和鉴定、待遇给付与核定、工伤预防和附则等七个部分,共38条。

 

(一)总则。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公开遴选择优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收统支,与工伤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经办,对接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落实工作职责。

 

(二)参保范围。共分2类人员,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四)认定和鉴定。明确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

 

(五)待遇给付和核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即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满足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后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

 

(六)工伤预防。明确提取不超过3%的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作为补充工伤保险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七)附则。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参保单位、参保人与承办机构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明确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6-822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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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