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优秀人才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优化江苏省、淮海经济区十城公积金惠民政策,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深入实施“彭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延长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四个阶段性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关于对人才购房支持

 

为贯彻落实我市“彭城英才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购房放宽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高层次人才:

 

(1)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为标准。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只要其中一方符合条件,即可按照双方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放宽相应倍数。

 

(3)购房补贴、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2.青年人才:

 

(1)青年人才的认定,以享受的购房券金额为标准。

 

(2)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部分可以累加。

 

(3)购房券、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三)关于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商转公组合贷款。一是开办“商转组合贷”业务;二是根据职工需求,同时结合中心资金使用率情况,将贷款余额倍数由10倍提高至15倍;三是对商转公业务暂停期间已还清商贷且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关于“商转组合贷”业务

 

为解决职工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时贷款额度不能覆盖商贷余额,自筹资金比较困难的问题,现开办“商转组合贷”业务。职工在不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可选择将原商业住房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业务,无需职工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之间的差额部分。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市公积金中心组合贷委托贷款银行。

 

2.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3.采取顺位抵押方式。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组合贷”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2.借款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

 

3.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与其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市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银行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业务。

 

(五)关于异地贷款

 

为支持江苏省内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户籍所在地条件限制,公积金账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关于扩大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业务合作银行范围

 

为满足职工的业务需求,在已有8家业务合作银行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业务合作银行,2024年底前实现委托贷款银行逐月还商贷业务全覆盖。

 

(七)关于扩大组合贷款业务受理范围

 

为解决职工购买法拍房的资金难题,将购买法拍房纳入我市组合贷款受理范围。


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