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政策解读《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对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做出新的规定,为此,我市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上级政策规定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第十条3规定“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二、本次调整规定

 

医保办函〔2021〕11号要求,新生儿要在出生当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明确90天内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90天后缴费的,由各统筹地区规定。考虑之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果新生儿超过90天缴费设置30天等待期,不利于政策宣传,也不利于参保居民接受,借鉴我市困难群众在延长期和非集中缴费期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故经讨论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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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