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基本框架

 

《通知》从细化强化鉴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专家队伍建设、档案管理、信息比对、监督机制等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是执行鉴定统一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二是严格规范鉴定程序。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和工作方案,做到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现场鉴定和做出结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三是依规作出鉴定结论。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随意扩大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四是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鉴定专家培训,鉴定专家动态管理,加强对鉴定专家的考核和考评工作。五是完善鉴定档案管理。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和业务一体化,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准确、规范。六是加强鉴定信息化建设。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做到鉴定全流程、各环节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的信息化应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医疗机构等部门单位加强医疗信息共享,建立就医信息比对通道。七是加强鉴定风险防控。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八是强化鉴定监督机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督作用,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九是严肃鉴定责任追究。强化对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追究机制。十是加强鉴定统计工作。严格按照鉴定统计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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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