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开展2023年湘潭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一、问:此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和《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4号)规定,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评估结果,市医保局制定了2023年湘潭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经医保、财政、卫健、市场监管四部门论证审议及公示等程序,最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湘潭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潭医保发〔2023〕34号),实施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二、问:此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腾出空间,重点提高诊疗、护理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问:此次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总体方向是什么?

 

答:《目录》目录中的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对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医疗机构按《目录》规定的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四、问:《目录》对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五、问:《目录》是否包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答:否,《湘潭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医疗服务、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

 

六、此文件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关于印发〈湘潭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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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