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商丘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商丘市医疗保障信用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0〕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商丘市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本《办法》共5章,26条。分为总则(4条)、信用信息归集(8条)、信用分级分类管理(7条)、信用异议和修复(4条)、附则(3条)。

 

(一)关于总则。

 

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信用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各级职责、信用主体定义等。

 

(二)关于信用信息归集。

 

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及信用信息归集的定义,信用信息归集的主要内容。

 

(三)关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医疗保障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制度、信用周期、信用等级评定分级、信用分级激励惩戒措施。

 

(四)关于信用异议和修复。

 

主要包括:信用异议的情形、异议处理的流程,信用修复的情形、异议处理的流程。

 

(五)关于附则。

 

主要包括:医保信用的宣传、医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完善推广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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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