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医保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大病保险费率)


鹰潭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1.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退休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不缴费。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

 

(二)大病保险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总人数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乘积核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

 

2.缴费费率:职工用人单位0.3%,个人0.2%;退休人员0.2%;个人灵活就业人员0.5%。

 

2024年,按照《鹰潭市医保局 鹰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关于确定2023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鹰医保字〔2023〕41号)确定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98元。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8.29元(6098×0.3%)缴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按照每人每月12.2元(6098×0.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65.88元(6098×0.5%*12个月)缴纳。日后缴费基数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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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