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 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后可享受的主要医疗保障待遇有哪些?

 

(一)财政参保补助

 

2024年6月30日前缴费的参保人员享受不低于640元的财政参保补助。

 

(二)门诊统筹待遇

 

2024年起,参保人可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在村卫生室、一级、二级及以上医院每日发生的不高于70元、100元、150元的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分别享受85%、75%、65%的门诊统筹报销待遇,统筹基金限额支付300元/人·年。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申请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院,在选定的医院治疗高血压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高血压(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线,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起付线为10元/人·月,其他病种起付线为20元/人·月,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65%、50%,最高支付限额从600元到80000元不等(其中肾透析、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病种合并住院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参保人住院治疗先扣除起付线(年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然后按住院报销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90%、75%、60%)享受报销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参保人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医保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再给予不低于6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对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群再给予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和不低于50%的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不同情形设置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申请依申请医疗救助。

 

(五)生育保障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六)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5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可按80%的比例享受医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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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