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1问:单位应当为哪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也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问:在广州市就业,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若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缴存办法》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协商不一致,可以个人名义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3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约定。若未有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4问:单位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1.按规定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2.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决议及申请材料。

 

5问: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需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是。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6问:职工离职当月,单位是否需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当月15日后(含当日)离职的,单位应按其离职当月全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当月15日前离职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决定。

 

7问: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转移?

 

答: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新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

 

8问: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地?

 

答: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

 

3.职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在本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

 

5.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6.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在外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9问: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以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10问: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是否可以个人名义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所涉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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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5